1. 收容對象:
    • 生活能夠自理之長者
    • 行動不便,日常生活無法自理,需人力另助者
    • 中風、半癱或全癱、需人照顧者
  2. 收容床數:老人養護45床。
     
  3. 養護收容條件:需設籍本國,且無法定傳染病、或開放性肺結核、性病等者。
    且需有法定親屬委任本中心代為照護者,公費就養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出具委託書 。
     
  4. 養護類別:
    • 公費就養老人:具備政府列冊低收入戶資格,經政府核可安置者,其養護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。
    • 自費就養老人:非政府列冊低收入戶資格者,養護費用自行或家屬負擔之。
  5. 就醫約定:
    受照護人情況如突然轉急或有其他意外事故,本中心逕送適當之醫院診療,診療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受照顧者自行負擔。

   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,本中心恕無法受理照護:患有法定傳染病、具暴力行為及嗜菸酒等。